终止与解雇利益


(此利益如何计算?)
凡在付给终止或解雇利益时, 雇主必需给以雇员书面结单注明款项和计算方法.

终止或解雇利益之款额, 不可少于:
1)凡受雇为期两年以下之雇员,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十天工资。
2)凡受雇为期两年至五年以下之雇员,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十五天工资。
3)凡受雇为期五年以上之雇员, 在每一年连续性之服务者可以领取二十天工资。


(此利益包括哪一种?)
公司或雇主裁员,解雇雇员或终止雇员服务契约等等。

(谁享有此利益?)
工作不少过十二个月之连续服务时期的雇员,如果雇员工作契约被终止或解雇。
*在任何一连四个星期之期间, 雇主没有分配给雇员一共十二天的工作(不包括休息日和任何假期), 而且在无工作的期间没有得到任何酬劳, 被视为受到解雇。

(谁不获得此利益?)
1)雇员达到服务契约中注明的退休年龄而雇主将他辞退。
2)因行为不良而不能尽责, 雇主在查审后将他开除。
3)雇员自动退职。
4)他的服务契约已经被续订, 或是位雇主已用新契约把他重聘而条件也不比以前不利。

(雇主必须几时支付此利益?)
1)正常终止契约之付给:当雇员的服务契约依照11(1)条文或在12条文终止时, 他所赚到但还未付给的工资, 在减了合法扣除后, 必须在契约终止当日付给雇员。
2)特别情形终止契约和违背契约之付给:当雇员在第13(1)或(2)条或第14(3)条终止其跟雇主之服务契约时, 雇主必须把雇员的工资, 包括终止契约前一天所赚的工资, 减了雇主在第24条有权扣除的事项之后, 在不迟过契约终止的第三天, 付给雇员。

相关法律条例及法令:
1980年(终止与解雇利益)雇佣条例(中文翻译版 + 英文完整版)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http://www.malaysiadiy.info/2018/12/1980.html

1955年劳工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XuGcZP8J31gUKTLadXuOTrdM5eG8ors/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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