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大马的法律, 尚未有规定“试用期”(probationary period)的期限。相关期限是一般由各公司决定,普遍的“试用期”设为三至六个月。在相关的试用期限内,雇主会给予雇员适当的培训,并会在试用期结束时,评估雇员的工作表现。 如果雇主觉得相关雇员的表现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雇主不能立即解雇该雇员 (任何员工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解雇)。如果雇员认为他或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解雇,雇员能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文要求复职。当雇员的表现没有达到预期的期望时,雇主必须首先给予警告,然后延长该雇员的试用期并给予适当的培训。尽管如此,若雇员的工作表现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善时,那么当延长的试用期到期时,雇主能终止该雇员的服务。
*注意:
1)无论是“试用期雇员”或“正式雇员”,都属于公司一份子,都同样享有雇员福利(如:公积金(EPF),社会保险(SOSCO)等等福利)。
2)雇主 = 公司或老板
3)雇员 = 员工
相关法令:
1. 1955年劳工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XuGcZP8J31gUKTLadXuOTrdM5eG8ors/view?usp=sharing
2.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kta Perhubungan Perusahaan 1967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n9VOfK97GT-GxjsA3l8fprwVAbMqEX35/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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