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吗?任何民众口无遮拦,打击搜救员的士气..即属犯罪。
一般当发生意灾难时,无论是交通意外、火灾、淹水、地震、爬楼、爬山、潜水、抓蛇及野生动物等等搜救或救援工作,都少不了“消防队”,可说是“包山包海”。
当消防队或搜救队伍竭尽所能的救援时,请群众不要信口开河打击搜救员的士气,任何民众口无遮拦,即属犯罪。
根据1988年消防服务法令第51条文阐明(在执行职务时干扰消防人员)任何人故意滥用,殴打,扰乱,阻碍,妨碍或干扰任何执行职务的消防人员或辅助消防员或协助消防及任何救援署特定指示行事的人士,即属犯罪。被告可在第58法令下遭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1988年消防服务法令第51条文(在执行职务时干扰消防人员)
任何人故意滥用,殴打,扰乱,阻碍,妨碍或干扰任何执行职务的消防人员或辅助消防员或协助消防及任何救援署特定指示行事的人士,即属犯罪。
相关法令:
1988年消防服务法令
Fire Services Act 1988
Akta Perkhidmatan Bomba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tbUZDNMW8lLS_FS2O2MGzBeAByI9ZEi/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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