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汽车、摩托车零(0)头期的促销,属触犯1967年租赁法令


(大马27日讯)马六甲车商公会主席拿督陈添财说,汽车或摩托车商的零头期促销,违反了租赁法令,贸消局可以发出罚单或检控违规者。

他说,通过零头期或购车者无须缴纳10%头期的促销,属触犯1967年租赁法令。即使摩托车或车商会否认他们搞这类促销,但贸消局仍然可以通过业者的宣传单或其他零头期促销方式,掌握证据和开档调查。

根据该法令,任何公共交通工具、房屋买卖,卖方须向买方收取10%头期。贸消局可以援引1967年租赁法令第31(1)条文查办零头期促销的案件,违法者也会在1967年租赁法令第32(2)条文下被检控,被裁定罪成即可罚款最高10万令吉。但买卖是以现金交易,就不受租赁法令约束。

至于订金方面,只被允许向买方收取1%,比如10万令吉的车价,车商只可以向买方收1000令吉的订金,超出此数额,会被贸消局视为违反法令。

他说,对该局或政府而言,假使买方连物价的10%都付不起,如何贷款或为后续每个月的车辆、摩托车供期?

此外,他也说:“买卖合约同样必须要有白纸黑字证明,不得以空白纸张让买方的消费人签名,否则会被贸消局视为欺骗消费人而被检控。”

相关法令:
1967年租赁法令/1967年租购法令
Hire-Purchase Act 1967
Akta Sewa Beli 1967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SYMr5u9RLiHi_kpJbQxPkQmomAqfWAm1/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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