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工资(扣薪) Deductions from Wages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合法扣除”
24. 合法扣除。
(1)除非依照本法令行事之外, 雇主不可从雇员工资中作任何扣除。
(2)雇主扣除以下事项属合法:
(a)雇主错误多付给雇员最近三个月的工资;
(b)扣除雇员在第13(1)条下须付给雇主之赔偿;
(c)收回在第24条下的工资预支, 只要预支没有抽利息; 和
(d)其他书面法律所允许之扣除。
(3)以下之扣除必须有雇员书面要求方可进行:
(a)扣除给注册职工会, 储蓄贷款合作社之入会基金, 月捐, 分期付款, 贷款利息, 或其他款项, 和
(b)扣除用来购买雇主发售给雇员股份的款项。
(4)以下之扣除, 除非有雇员书面要求同时也有总监书面批许. 方可进行 ;
(a)扣除给雇主为雇员福利而成立之退职计划, 公积金, 福利计划或 保险计划;
(b)扣除在第22条下预支给雇员有抽利息之预支偿还, 和预支利息之偿还。
(c)扣除代替雇员付给第三者之款项;
(d)扣除雇员向雇主购买雇主售卖给雇员物品的款项。和
(e)扣除在雇员要求下, 或依照雇员服务契约所订, 雇主所供给之住宿租金, 服务费, 食物和膳食。
(5)总监不可准许在第(4)(e)款的款项扣除. 除非他满意, 住宿, 服务, 食物或膳食之供给, 是对雇员有利者。
(6)若雇员向由一九九三年合作社法令下进行的商店, 赊购食品, 应用品, 或其他物品, 雇主可以在雇员书面要求下, 和征得商店经理同意之后, 可以合法扣除不超过赊帐款额, 而把款项交给经理作还债之用;
(7)即使第(2),(3),(4)和(5)款另有规定, 总监可以在雇主, 一阶层的雇主, 或多阶层雇主申请之下, 向一个, 或一阶层,或多阶层雇员, 扣除作某用途的款项. 不过, 总监可以定下他认为适合之条件。
(8)在此章下, 每个月雇员扣除工资的总额, 不可超过50%雇员的每月工资。
(9)第(8)款注明的限度, 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雇员在第13(1)条下付给雇主的赔偿;
(b)从雇员最后工资扣除雇员在服务契约终止时, 尚未清还的款项; 和
(c)若得到总监的书面准许, 可以扣除房屋贷款, 从50%之限度加上25%。
补充:
在第24(1)(b)条文和第24(9)(a)条文里所提到的第13(1)条:
13. 无通知终止契约
(1)雇佣契约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或通知已经给了, 不须等到期限届满, 而终止服务契约, 只须赔给对方一笔等于雇员在通知期间, 或通知期剩下的日子, 所能赚取的工资。
*除了以上“合法扣除”,其它扣除必须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扣除。
**以上“总监”的定义,是指根据第3(1)条文任命的劳工总监。【第3(1)条文】最高元首可以委任一位官员命名劳工总监, 而在此法令即称为"总监"。
相关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或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XuGcZP8J31gUKTLadXuOTrdM5eG8ors/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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