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公共假期) Holidays(Public Holiday)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条文“假期”。
60D. 假期.
(1)每一雇员每年有权得到以平常工资率计算的有薪假期如下:
(a)十一天宪报公布公共假期, 其中五天将是:
(i)国庆日。
(ii)元首诞辰。
(iii)州统制者诞辰,管辖区日。
(iv)劳动节。
(v)马来西亚纪念日。
(b)1951年假期法令第八条宣布之假期.
如果在(a)和(b)所指的假期落在:
(i)休息日; 或
(ii)任何(a)和(b)中提的其它公共假期
那么休息日隔天的工作日视为补假。
(1A)在一年还未开始时, 雇主必须在一个显目的地方, 示通告写明雇员应得的其它六天公共假期。
*不过, 雇主雇员可以同意用其他日子来代替在(1)(a)所提到的六天公共假期;
*还有, 雇主可以用其他日子来代替在第(1)(b)款所提到公共假期。
(1B)当任何公共假期或补假期落在雇员的病假或年假, 或在工人赔偿法令, 或社会保险法令雇员受伤不能工作期间, 雇主必须另补一天以代替之。
(2)如果雇员在公共假期或补假前一天或后一天缺勤, 他就无权享有此公共假期, 除非他有充足理由。
(2A)凡月薪雇员该月工资没有减少(除了第(2)款之外), 此雇员就算收到了假期工资。
(3)(a)尽管(1),(1A)和(1B)另有规定, 雇员受雇主要求而在公共假期工作, 雇员有权享有假期工资, 也可以得到:
(i)两天以平常工资计算的工资, 若雇员工资是以月计算,每星期计算,以日计算, 以小时计算或其他同样工资计算。
(ii)如果雇员工作以件计算, 每件两倍平常每件工资率。
*不管当天完成的工作时间是否少于正常工作时间。
(aa)雇员在公共假期做超时工作, 雇主必须付给不少过他的每小时工资率的三倍。
(aaa)件工雇员在公共假期做超时工作, 雇主必须付给不少过他的每件工资率的三倍。
(b)雇员在假期工作有权享有旅行津贴, 如果他和雇主有此合同. 但是他无权享有加倍的房屋津贴或膳食津贴。
(4)如果假期落在半天工作日子, 平常工资率是照整天的来算。
相关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或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XuGcZP8J31gUKTLadXuOTrdM5eG8ors/view?usp=sharing
1951年假期法令
Holidays Act 1951
Akta Hari Kelepasan 1951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AKYNzXIteN3IXSEGRCbxaBa7R6UsT2gP/view?usp=sharing
#法律diy #法律知识 #劳工法令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