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优先权 Priority of wages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简单介绍什么是“工资优先权”:
一般“工资优先权”会发生在公司申请“清盘”的案件,若雇主或负责支付工资的人的财产被法庭扣押或冻结,经过调查后,财产被拍卖或拍卖所得,法庭须优先支付雇员、员工(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资。

1955年劳工法令第31、32条文“工资优先权”

31. 工资对其他债务的优先权。

(1)凡是法庭在拥有抵押, 或其他债权的债户向其申请后, 把任何在此法令下有责任付给雇员工资, 和有责任付钱给承包商的人的财产变卖, 或扣押到的钱, 法庭, 或接管人,或管理人, 不可以把钱付给债户直到查明, 须优先付给雇员或承包商雇员

不过, 此章只适用于下列工作场所及拍卖:

(a)拖欠雇员的工资;

(b)承包商未付雇员的工资;

(c)拖欠二手承包劳工的钱;

任何出售该雇用地点的任何产品、有关的任何动产、产品销售所得。

附带以下条例:

(a)如果此人是雇主, 对债户的工资优先权, 不可以超过任何一段连续四个月的工资;

(b)若此人是主要业主(principal), 而雇员在第三十三节下向他追讨工资, 对债户的工资优先权, 是不可以超过在变卖, 扣押, 或债权扣押当天主要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额, 除非承包商也是二手承包商。

(c)若该人是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而拖欠二手承包商的钱, 对债户的工资优先权, 不可超过二手承包商欠雇员在一段连续四个月的工作中所赚的款项。 (包括在此二手承包商下的括其他分包承包商)。

(2)就此节而言, 除了第二附有条款外, "工资"是包括停职和裁员利益, 年假工资, 病假工资, 公共假期工资和妇产津贴金。

32. 法庭委托总监

(1)为了鉴定在第31条欠下雇员或二手承包商款项, 法庭,管财人或经理可以将问题委托总监, 和要求他调查. 总监得把调查结果交给法庭、接管人、管理人、总监必须从命。

(2)为了举行第(1)款的调查, 总监拥有第79(f)条所赋予的所有权力. 第80条的效力犹如在第69条下审查的效力。


相关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或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XuGcZP8J31gUKTLadXuOTrdM5eG8ors/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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