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Rest Day) 休息日工作(Work on rest day)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第59条文“休息日”及第60条文“休息日工作”。

59. 休息日。

(1)雇主必须每星期给以雇员一整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由雇主时不时将之决定. 若雇主给以每星期两天休息日者, 就此此章而言,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此章不适用于雇员在第37条下享产假, 或在第60F条下享病假, 或在1952年工人赔偿法令, 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斩时无能工作时期。

(1A)尽管第(1)款和第2(1)条文之"日"另有定义, 就轮班工作而言, 一段连续的30小时之时间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尽管第(1)款另有规定, 总监在经过雇主书面申请后, 可以准许雇主在一个月中批准任何日子作为休息日。就此节而言, 该日即视为雇员之休息日.不过, 总监有权定下任何他认为适当的条件。

(2)雇主必须在每月开始时, 将雇员休息日订在工牌作为通知雇员。如果所有雇员的休息日都订在同一天, 可以贴通告通知雇员他所定的休息日。

(3)每份工牌, 通告必须保存六年, 作为调查之用。

(4)任何雇主违反此条例者属犯规。

60. 休息日工作。

(1)除了第60A(2)条另有规定外, 雇员不可被强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该工作必须用两或更多斑次来进行。
但是, 对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不断地进行或需要两个或更多个轮班班次来操作的争议, 总监有权为此作出决定。

(2) (删除)。

(3)(a)如雇员之工资是以日,小时或以是类方法计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领取工资如下:
(i)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资率计算之工资; 或
(ii)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者, 两天以平常工资率计算之工资。

(b)如雇员工资是以月计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领取工资如下
(i)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资率计算之工资; 或
(ii)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资率计算之工资; 或

(c)凡是(a)或(b)段所提到的雇员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他必须领取不少于他的小时工资率两倍的工资。

(d)凡是算件雇员在休息日工作, 他必须领取平常件工工资率两倍之工资。

补充:
*在第(1A)款所提到的第2(1)条文之"日"另有定义:
"日" 意指:
(a) 从午夜算起连续不断的二十四小时,或
(b) 在用于第十二章有关轮班雇员, 或一些工作的正常工作时间会超过午夜者, 就是由任何一个出发点算起, 连续不断的二十四小时;

*在第60(1)条文所提到的第60A(2)条文:
60A(2)在下列情况下, 雇主可以需要雇员工作超过在第(1)款所注明之工作时数限度或在休息日工作:
(a) 工作地点发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胁;
(b) 对群众生活重要的工作;
(c) 对马来西亚防卫治安重要工作;
(d) 对机器工厂紧急工作;
(e) 不可预料工作中断;
(f) 何工业事业对马来西亚经济重要的工作. 或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例为重要服务的工作;
不过, 总监有权审查和决定(a)到(b)的情况是不是适当的。

*此章不适用于此章还未施行之前, 列在工业法庭认同的团体合约之服务条件, 或任何尚有效之工业法庭指令。


相关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或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XuGcZP8J31gUKTLadXuOTrdM5eG8ors/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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