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意外导致瘫痪、失智症,家属可以管理伤者或患者的财产吗?


无论是工作压力,生活饮食的改变,现代人发生脑中风的几率越来越高。此外,在大马的交通意外也居高不下。伤者或患者轻则经过治疗休养后,可以回到工作岗位;重则可能导致瘫痪、无法言语、无法咀嚼、失智症、甚至成为植物人等等状况,进而失去工作能力,而且还需要他人照顾。
往往在照护过程中,家属可能要面临庞大的开销,如:医药费、日常费、看护费等等。

面对这种状况,家属该如何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呢?

案例:
陈姓先生独资经营一家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与管理都是陈先生一人包办。但很不幸,在一场交通意外中,陈先生成为了植物人,导致该公司无法顺利操作、薪水、缴税等等问题。除此之外,也导致陈太太面对长期的医药费用,日常生活费用和看护费用等等负担。
尽管陈太太没有经营公司的经验,也面对一堆问题也不知如何处理,在没有其它选择之下,陈太太决定向法庭申请成为当事人(陈先生)的委托人,获得庭令后,陈太太可以代表丈夫继续经营公司,掌管与处理一切关于该当事人的财产及事务,包括变卖公司股权。

如何判断或确定当事人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申请人在过程中,必须呈上医生的书面报告,来诊断当事人精神紊乱的评估或裁定;或者在审讯当中,法官可命令当事人去政府部门的精神病院或私人医院来诊断当事人是否属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根据马来西亚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第2条文(定义):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的定义为:当事人因精神疾病或意外而导致神志不清,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管理自己的财产与事务。

谁可以成为当事人的委托人?

在当事人的家属里,可以委任一至两名委员,掌管与处理一切关于该当事人的财产及事务(包括变卖公司股权,若有必要)。

法庭庭令


若法庭确认当事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没有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即可作出命令,譬如:

1)掌管该“伤者或患者”的任何财产。

2)将该“伤者或患者”的任何财产作出抵押、出售、交换或其它处置。

3)以该“伤者或患者”的名义进行法律程序。

4)委托一位适合的人士继续进行该“伤者或患者”无行为能力的业务。

5)覆行该“伤者或患者”所订立的任何合约等。

资讯提供:追踪学者团

相关法令:
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
Mental Health Act 2001
Akta Kesihatan Mental 2001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hGOyJxQ_qycxRuuT7Ts_2f2QYzb2onIl/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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