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用现金支付薪水,原来也是一种罪!
(大马.关丹14日讯)业者以现款付员工薪水,原来是一种罪!
五金店业者20多年来皆以现款付薪给员工,今年3月竟收到劳工局开出的5000令吉罚单,指他违例。
关丹士满慕一间五金店东主刘哲坚(52岁),今午在公正党德伦敦区州议员沈春祥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向媒体诉说事情来龙去脉,也希望警惕所有业者。
他说,其店共有10名员工,其中8名员工都是领取现款薪金,每人约千余令吉,且都是事先获员工同意。
“员工认为这样比较方便,无须到银行提款,且他们常会预支薪水,所以预支后的薪金余额,我都会用现款付给他们,并有发薪水单,以示证明。”
刘哲坚说,去年7月间,突然有一群劳工局执法员上门盘查,询问他与员工们以什么方式发薪及领薪。
“执法员指所有业者应通过银行户头发薪,凡以现款发薪属于违例;直至今年3月,我就接获当局发出的5000令吉罚单。”
他说,事后发函向当局申请降低罚款额,最终获减至1500令吉。
刘氏说,过去20多年都相安无事,今“莫名其妙”中罚单,感到错愕。
沈春祥接获投诉后,陪同事主到彭州劳工局查问,得知当局确实在1955年劳工法第25A(1)条文有明文规定,所有薪金必须通过银行户头发给员工。
“官员当时还指,所有业者理应知道有这项规定。”
他说,若业者坚持现款发薪,可预先到劳工局填写申请表格,当有执法员盘问,可出示为证。
“许多业者都不知此项条例,理应先教育,而不是直接开最高5000令吉的罚单”
此外,根据沈春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除了雇主不懂,身为州议员的他,也不懂1955年劳工法令25A(1)条文规定雇主不能以现金发薪。
“不但我不懂,我已把此事向人力资源部长反映,人力资源部长告诉我,他也不懂我国的劳工法令竟然禁止雇主以现金发薪。”
他补充,他了解法令禁止雇主以现金发薪是要保护雇员,但是,官员在发现雇主犯错时,理应先给予劝告,而非直接开罚单。
“何况,有些情况并不允许雇主以支票或银行汇款发薪,如外劳没有银行户头,当地没有银行服务等。”
此外,他也呼吁所有的雇主们,如果要以现金发薪,马上要求雇员写信,注明雇员本身要求现金支付薪水。
资讯来自:中国报,星州日报
相关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 或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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