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法律: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发布破坏公众安宁的言论。中文版


刑事法典第505条文(发布破坏公众安宁的言论)

任何人发表,发表或散布任何陈述,谣言或报导,
(a)意图导致或可能导致马来西亚武装部队中的任何军官,士兵,水手或飞行员或第140B条所指的任何人叛变或以其他方式无视或不履行其职责;

(b)意图引起或可能引起恐吓或惊吓公众,或诱使任何人犯罪或危害公众安宁;或

(c)意图煽动或可能煽动任何阶级或族群的人,对其他任何阶级或族群的人进行任何犯罪,

一旦罪成可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例外-当发表,发布或散布任何此类陈述,谣言或报导的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陈述,谣言或报导是真实的,并且发表或发布该言论时,并不构成本节中的犯罪。没有任何上述意图就将其分发。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

(1)某个人-
(a)明知下,通过任何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
(i)制造,创造或征集;和
(ii)发起传播,
任何请求、建议或其他通讯,意图骚扰,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的任何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性或令人反感的评论;或
(b)使用任何应用程序服务,无论是连续、重复,还是其他方式发起通信,在此期间,通信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发生,有或没有透露其身份,并透过号码或电子地址意图搅扰,虐待,威胁或骚扰任何人,即属犯罪。

(2)某个人在明知下-
(a)通过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向任何人提供任何出于商业目的的淫秽通讯; 要么
(b)允许在该控制下的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用于(a)项所述的活动,即属犯罪。

(3)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此外,在罪成后若继续犯同样错误,每日将罚款1000令吉。


相关法令:

刑事法典
Penal Code
Kanun Keseksaan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esJ4pQbJ3FUJjkVTUmdowzeUdlrAFAR/view?usp=sharing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Akt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1998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DHSoGqhjJpIiPWsnjAKvUNZ0871B2386/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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