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工资要求信(Surat Permohonan bayaran gaji secara tunai)样本下载!(docx/word 文件,可修改和打印)
根据1955年劳工法第25条文有明文规定,所有工资必须通过银行户头发给员工,该银行户头可以在雇员本身名下,或由该名雇员规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联名下的银行户头。
无论如何,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25A(1)条文阐明,在雇员发出书面要求下,雇主可以以现金(法定货币)或支票支付工资。
否则,根据第99A条文(罚款)阐明:任何人违反或抵触此法令的任何条款或条例或指令或其他相关法律,一旦被控上庭罪成,最高不超过1万令吉的法庭罚款。
此外,在1955年劳工法令第101A(1)条文的受权下,劳工局执法官员(总监或副总监)可开出的传票,则最高不超过5000令吉的传票罚款。
因此,呼吁所有的雇主们,如果要以现金发薪,马上要求雇员写信,证明是雇员本身要求以现金支付工资。
在这里,为大家带来“现金支付工资要求信”样本(docx/word 文件,可修改和打印),提供大家参考。
现金支付工资要求信(Surat Permohonan bayaran gaji secara tunai)国文版,下载连接: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CjEFqdxzT4OWUAv794CDFh5IBmls1pqI/view?usp=sharing
相关法令条文:
第25条文;通过银行支付工资
(1)由任何雇员因工作而赚取或应被缴付的全部工资,在扣除任何合法的扣减后,必须实际存入雇员在一家在《1989 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第372号法令)、或在马来西亚任何地区任何成文法下取得执照或开设的银行、金融公司或其他机构开设的一个户头,该户头可以在雇员本身名下,或由该名雇员规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联名下。
(2)每一名雇员必须有权向法庭取回未依据第(1)款实际支付给他的工资—*扣除第四章:合法扣除工资。
*上述提到的关于“第四章:合法扣除工资”,请参考以下连接:
http://www.malaysiadiy.info/2019/03/deductions-from-wages.html
第25A条文;除了通过银行外,工资的付给
(1)即使有第25(1)条文规定,一名雇主可以在雇员(家务佣人除外)的书面要求下,以下列方式支付其雇员的工资:
(a)法定货币;或
(b)开支票给该雇员或其指定的人士
(2)如果是家庭佣人,雇主可以在家庭佣人的请求下,并获得总监的批准,以支付法定货币或支票支付家庭佣人的工资。
(3)雇员可根据第(1)及(2)款提出的要求,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向雇主撤回。
(4)在第(3)款所提述的通知,须于通知发出日算起四个星期后生效,并非在之前生效。
(5)雇主不得无理拒绝雇员根据第(1)及(2)款对工资支付方式提出的要求。
(6)因雇员根据第(1)和(2)款提出的请求,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由总监处理,总监对此事项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7)第69条文发生的任何争议,不适用于第(6)款。
此外,根据第99A条文(罚款)阐明:任何人违反或抵触此法令的任何条款或条例或指令或其他相关法律,一旦被控上庭罪成,最高不超过1万令吉的法庭罚款。
若由执法官员开出的传票,则最高不超过5000令吉的传票罚款。
相关法令:
1955年劳工法令 或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Akta Kerja 1955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XuGcZP8J31gUKTLadXuOTrdM5eG8ors/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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